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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(境)经费管理办法
来源:国际交流 作者:国际交流 点击数: 发表时间:2025-05-19 23:04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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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(境)经费管理办法

第一章 总 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出国(境)经费管理,厉行节约、反对浪费,根据《因公临时出国(境)经费管理办法》(财行〔2013516号),财政部、国家外国专家局《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》(财行〔20144号),陕西省财政厅、陕西省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、外交部《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》(陕财办行〔20144号),陕西省教育厅《关于规范省属高校教学科研人员对外交流合作出国(境)经费预算和支出的通知》(陕教〔2017415号)及《陕西中医药大学财务管理办法》(陕中医规范202324号)等文件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(境)(三个月以下)经费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。因公长期出国(境)(三个月及以上)经费管理参照《陕西中医药大学教师国(境)外访学管理办法(试行)》(陕中大人办〔201724号)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二章 经费管理

第三条 学校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(境)经费总额,科学合理安排因公临时出国(境)经费预算。因公临时出国(境)经费应当全部纳入当年经费预算。因公临时出国(境)活动安排务实高效、精简节约,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。

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(境)经费包括:国际旅费、国(境)外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费、公杂费和其他费用。

国际旅费,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。

国(境)外城市间交通费,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,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。

住宿费是指出国(境)人员在国(境)外发生的住宿费用。

伙食费是指出国(境)人员在国(境)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。

公杂费是指出国(境)人员在国(境)外期间的市内交通、邮电、办公用品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。

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(境)签证(签注)费用、必需的保险费用、防疫费用、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。

第五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:

(一)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。出国(境)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中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,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,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(地区)和时间。

(二)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,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,选择优惠票价,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。

(三)出国(境)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,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、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。

(四)交通工具乘坐标准按照《因公出国(境)按照规定等级乘坐国际交通工具一览表》(见附件1执行。

(五)出国(境)人员乘坐国际列车,国(境)内段按国内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;国(境)外段超过6小时的按自然(日历)天数计算,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。

第六条 出国(境)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/地区城市间往来,应当事先在出国(境)计划中列明,未列入出国(境)计划的,不得在国(境)外城市间往来。出国(境)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,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。

本着节约的原则,城市间往来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。如出访团组特殊情况需要租车的,租车费用原则上在公杂费中统筹解决,若预计超出公杂费须提前申报预算,经批准后方可报销。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的出行团组,上述各类补助在经费中包干结算,不予另行核算支付。

第七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:

(一)出国(境)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,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。

(二)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(境)人员,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。

第八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:

(一)出国(境)人员伙食费、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。包干天数按离、抵中国国境之日计算。

(二)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,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,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,包干使用。

(三)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,出国(境)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。

(四)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,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,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。

第九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。确需宴请的,应当连同出国(境)计划一并报批,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。

出访团组与中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、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。

第十条出国(境)签证(签注)费用、保险费用、防疫费用、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。

第十一条出国(境)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,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报销单。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、日期、数量、金额等,并由出访团组全体成员、经办人、负责人依次签字。

第十二条出国(境)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,须提供任务批件、因公护照(通行证)、签证(签注)、出入境记录复印件、培训邀请函或会议通知、《陕西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(境)审批表》《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因公出国(境)审批表》、报销清单汇总表(需所有出国人员签字确认)、会议费、培训费有效原始票据、住宿费有效原始票据、往返城市间行程路径明细、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原始票据、若委托第三方办理出国手续,需提供签署协议。

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如需购买外汇,按照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按规定购买。

第三章 其他事项

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实施预算控制的经费出国(境),相应经费管理办法中对因公临时出国(境)经费标准或报销管理有明确要求的,按照与本办法相比“孰严”的原则报销。

第十五条 使用纵横向科研经费出国(境)的,相应经费管理办法中对因公临时出国(境)经费标准或报销管理有明确要求的,按要求执行;没有相应经费管理办法或相应经费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要求的,按合同(或协议)约定执行;合同(或协议)没有明确约定的,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(境)人员出国(境)应持因公证照。因特殊要求,教学科研人员持因私护照出访的,按照学校关于教学科研人员持因私护照出国(境)审批流程办理,费用自理(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项目派出的按项目要求执行)。

第十七条 出国(境)批件上注明的在外停留时间,包括离、抵中国国境当日。实际天数超出批件天数为逾期,因天气等不可抗力逾期的,出国(境)人员应第一时间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因公出国(境)逾期归国入境情况说明,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,方可报销出国(境)批件上注明的在外停留期间及逾期相关费用和返程国际旅费。

第十八条 出入中国边境口岸前后所产生的境内费用,按照学校国内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九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,因公临时出国(境)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。

第二十条 学校采取集中形式,对出国(境)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。对出国(境)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,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,按照中省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,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

第四章 附则

第二十一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地区的,参照适用本办法。

第二十二条 因公前往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,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。

第二十三条 如财政部、外交部等调整相关经费开支标准,本办法相应标准同步调整。
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627日起施行,由国际合作交流处、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。原《陕西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(境)经费管理办法》(陕中大外办〔20175号)同时废止。

附件:1.因公出国(境)按照规定等级乘坐国际交通工具一览表

2.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、伙食费、公杂费开支标准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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